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通告

2026-02-26 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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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汽修行业危险废物规范管理通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强化机动车维修行业(以下简称“汽修行业”)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生态安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发布相关管理通告。

明确监管对象,推进源头管控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汽修行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 HW06类(有机溶剂、废防冻液等);
  • HW08类(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
  • HW12类(废油漆、油漆渣等);
  • HW31类(废铅蓄电池等);
  • HW36类(废石棉刹车片等);
  • HW49类(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的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
  • HW50类(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

各维修企业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与物料使用情况,全面梳理危险废物产生节点,做到识别全面、分类准确、无遗漏、无错分。

强化管理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汽修单位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规范贮存设施建设

应设立独立的危险废物贮存区域或专用容器,符合“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六项要求。地面需具备防腐防渗功能,并配备液体收集沟槽。各类危险废物应分区存放,严禁与生活垃圾或其他物料混放,所用容器应符合标准,保持良好密封性。同时,应在容器与包装物明显位置设置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的标识。

建立完整管理台账,落实申报义务

企业需建立并维护完整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及处置等关键信息,严禁漏报、虚报或瞒报。每年3月15日前,须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完成年度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申报,并提交管理计划备案。相关台账与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五年,以备查验。

规范转移和处置流程

汽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利用或处理,并签订正式处置协议,将合同上传至省级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备案。严禁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遗撒。转移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电子或纸质),如实填写信息,确保联单运行完整,且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强化法律责任,严守合规底线

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责:

  • 未按规定设置识别标志、未制定管理计划或申报资料不全、未建立台账、未规范填写联单等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倾倒、提供无资质单位处理,或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导致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等行为,依据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按处置费用三至五倍处罚,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 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或未按许可范围经营,将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关闭,对相关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强日常监管,推动社会共治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开展日常执法巡查,重点核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管理台账完整性及转移处置合规性等问题,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热线进行举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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