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规范通知

2026-02-25 0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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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汽修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规范通知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法规要求,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最新通知,明确机动车维修行业在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等各环节的规范化管理要求,旨在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通知面向全市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强调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需严格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全过程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明确监管对象与源头识别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汽修行业所涉危险废物种类涵盖多个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 HW06:有机溶剂、废防冻液等
  • HW08: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变速器油等废润滑油
  • HW12:废油漆、油漆渣等
  • HW31:废铅蓄电池等
  • HW36:废石棉刹车片等
  • HW49:废机油格、废机油桶、沾染机油的棉纱/手套/抹布、废油漆桶、喷漆罐、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等
  • HW50:尾气净化废催化剂等

各汽修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工艺流程及原材料使用情况,全面识别并分类危险废物,确保识别全面、分类准确。

落实管理责任,规范操作流程

通知要求各汽修单位在危险废物的全流程管理中严格执行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贮存设施建设:应设立专用危险废物贮存区域或容器,满足防风、防晒、防雨、防漏、防渗、防腐“六防”要求。地面应进行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液体收集沟槽。各类危险废物需分区存放,不得与生活垃圾或原辅料混放,且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容器,确保密封完好。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的标识标签。
  • 台账与申报管理:应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流向、处置等关键数据,严禁漏报、瞒报或虚报。每年3月15日前,需通过辽宁省固体废物智能监管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资料,并完成备案。所有管理资料应保存不少于五年,以备查验。
  • 转移与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利用或处置,签订正式合同并上传至监管平台备案。禁止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处理,严禁擅自倾倒、堆放或丢弃。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联单信息应真实、完整,且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强化法律责任,严守合规底线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责,相关处罚包括:

  • 未设置识别标志、未建立管理计划或台账、未规范填写联单等,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或将废物提供给无资质单位处理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至五倍罚款,若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按二十万元计算;
  • 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关闭,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能构成“严重污染环境”,依据司法解释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化执法监督,推动公众参与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加强日常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核查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合规性、管理台账的完整性及转移处置的合法性,对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同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汽修行业存在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均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呼吁各汽修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合规的生态环境。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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