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报废须配套动力电池
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透露,预计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量将超过40万吨,较上一年增长32.9%。部分骨干企业在锂、钴、镍等关键金属的回收率方面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王鹏指出,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与利用链条长、环节多,涉及企业众多,管理难度较大。为疏通行业堵点、推动各环节责任落实,《管理办法》提出“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理念。
三重管理理念构建回收体系
首先,在废旧动力电池的产生源头,包括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及维修更换等环节,《管理办法》强调规范化管理。重点提出“车电一体报废”制度,要求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必须保留动力电池,否则将被认定为车辆缺失。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换电模式的车型,针对此类新型运营方式的相关管理办法仍在制定中。
其次,在回收利用的全链条中,《管理办法》对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和综合利用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并加强对产业链各节点的监管。
再次,在动力电池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强化信息溯源管理。国家将建设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并推行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生产者承担延伸责任
《管理办法》对动力电池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回收体系中的责任作出详细划分。
在产品生态设计方面,动力电池企业应优先采用符合环保标准的设计方案,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完成编码与标识,并向相关企业提供电池编码和关键拆解技术信息。同时,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确保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易于拆卸和维护的电池连接部件,并依法公开维修技术资料。
在回收责任方面,动力电池企业需在各省级行政区域内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开回收信息,并对其销售或进口的电池承担回收及合规移交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则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设立回收网点,对其装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移交义务。
其他企业履行协同职责
电池换电服务商、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它们应将拆卸下来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合规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或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网点。
所有涉及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均须遵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