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近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该文件旨在贯彻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推动本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
本实施意见在与南方能源监管局协商后,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惠州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以及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等相关单位。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管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场景,文件明确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归属。
- 非自然人利用农村公共建筑(如村集体办公房、文化中心、卫生所)及其附属设施,且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项目,归入“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
- 在农业设施(如工厂化种植车间、养殖车间、畜禽舍等)建设的光伏项目,若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并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不低于30%,则归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管理。
- 在高速公路边坡、园区道路等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建设于建筑物用地红线内的项目,将依据电压等级和装机容量,纳入“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 工商业厂房屋顶项目若具备双回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线路接入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总装机不超过50兆瓦,或采取全自发自用模式且接入电压等级符合现有供电标准,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管理。
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
对于农业设施上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明确要求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低于30%,并在备案信息中注明。
对于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在本意见发布前获得电网并网意见,并在2026年2月10日后两个月内建成的项目,可免于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但需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网公司联合确认。
除农业设施项目外,其他工商业分布式项目现阶段暂不对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做硬性要求,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项目调整与备案变更要求
《办法》发布前已备案并在2025年5月1日前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若涉及法人变更、类型调整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办法》要求及时向备案机关报告并更新备案信息。
对于大型工商业分布式项目,若电力用户负荷发生显著变化,可申请变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并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备案及并网。
项目建设与城乡风貌协调
项目投资方需确保选址合法合规、手续完备、产权清晰,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投资主体资质证明、发电地址权属文件等材料。对于农业设施、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及道路边坡上的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遵循自然资源、农业、交通等相关政策。
电网企业应加强材料审核,出具书面并网意见。项目须在取得并网意见后方可动工。
同一用地红线内分阶段或由多个投资方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可作为新建项目单独备案,但不得新增电网接入点。
城乡建筑风貌协调与安全建设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将通过在线审批平台通知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城乡建筑风貌管控与安全建设规范执行建设任务。各地能源主管部门需提供指导服务,确保项目符合《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通知》《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要求。
并网与消纳管理机制
省能源局将按季度发布分布式光伏接网困难区域名单、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及并网消纳情况,引导项目科学布局。
广东电网公司协同地市能源部门及深圳供电局,开展电网承载力评估与提升措施研究。对于暂无接入容量的地区,应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全省发展需求,提前实施配电网升级改造,保障项目顺利接入。
对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上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项目,鼓励采用集中汇流方式接入电网。其他类似项目在满足电网安全标准的前提下,优先接入。
实施意见试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两年。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