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修订说明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通知,对《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闽环规〔2023〕4号)进行了内容调整,旨在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 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精神,深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持续优化全省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
本次修订重点对试点范围、设施选址、管理要求、评估机制及退出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以确保收集试点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一、主要修改内容
1. 对试点单位所服务的小微企业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进行了明确。年产生量不超过10吨的小微企业、年委托外单位处置量不超过10吨的单位可纳入试点范围。
2. 调整试点单位收集设施选址要求,原则上应设立在依法设立并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内,或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分区管控要求的二类及以上工业用地。
3. 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改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并细化其在环境隐患排查方面的职责。
4. 明确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除遵守既定政策外,还需根据实际需求布设收集网点。
5. 增加“收集服务覆盖率”作为评估指标,以更全面地衡量收集工作的成效。
6. 优化试点单位审核流程,明确省生态环境厅将依法审查试点单位资格,并核发收集许可证。
7. 调整试点单位整改标准,新增对收集量不达标、环境管理不规范及服务覆盖不足等情况的指导要求。
8. 补充试点单位在许可范围内对危险废物实现“应收尽收”的引导措施。
二、试点方案有效期
修订后的《福建省推进危险废物收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将有效期限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若国家层面出台新的统一方案,将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三、试点总体目标与原则
本试点旨在通过收集体系的完善,打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最后一公里”转移瓶颈,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管理能力。改革坚持“坚持改革创新、补齐短板、强化监管、防控风险”的基本原则。
四、试点内容与实施机制
(一)试点收集范围
- 除医疗废物、感染性废物、无明确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外,包括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实验室废物、汽修废物等。
- 具有高环境风险的废物需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评估后决定是否纳入。
(二)试点区域布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区域面积、园区分布、废物产生量等因素,合理布局试点单位数量与服务范围,原则上全省试点单位不超过60个。
(三)试点单位条件
- 具备合法合规的收集设施选址。
-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危险废物管理能力。
- 贮存设施应满足分区分类、防渗防漏等环保要求。
- 具有完善的污染防治与应急预案体系。
- 建立全过程的信息化监管机制。
(四)试点单位管理
-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制度,保存期不少于10年。
- 规范危险废物转运流程,避免混装和环境敏感区域运输。
- 强化信息化管理,鼓励视频监控与智能系统应用。
- 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防范突发事故。
- 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小微企业完善危险废物管理。
(五)试点评估与退出机制
- 试点单位需定期接受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未达标的将取消试点资格。
- 对服务质量、收集覆盖率不达标的单位进行整改指导。
- 试点单位若主动退出或未获延续,需妥善处理已收集废物。
- 省生态环境厅将对试点单位的服务与运营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五、工作要求
- 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依法依规推进。
- 压实试点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 加强监督指导,推动规范化管理。
-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国家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