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指南(三)
在《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的框架下,针对特定运输包装的复用豁免政策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该法规第29条第4款指出,适用于复用目标的义务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下的运输包装或销售包装。
具体而言,这包括:
- 根据2008/68/EC号指令用于运输危险品的包装;
- 依据订货经济经营者个性化要求定制设计的、用于运输大型机械、设备及大宗商品的包装。
21.2 委员会解释
第29条第4款(b)项针对用于运输大型设备及大宗商品的定制化运输包装,设定了明确的复用豁免政策。这一豁免的适用范围需结合实际语境加以理解。
为享受该豁免,经济经营者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包装系根据特定需求设计的正式文件。这些文件应包含设计、制造与使用信息,并纳入包装技术文档中,以支持豁免申请的合规性。
22 饮料复用目标下的“投放市场”定义
根据《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第29条第6款的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成员国境内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包装盛装饮料的最终分销商,应确保其中至少10%的产品以可复用包装形式供应。
该条文对“投放市场”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将其界定为在成员国境内以商业目的,有偿或无偿供应包装(无论是否装有产品)以供分销、消费或使用的活动。
22.1 委员会解释
在大多数情况下,零售门店和酒店餐饮行业的酒吧、餐厅是本法规所指的“最终分销商”。在远程销售场景中,则为通过网站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包装饮料的经济经营者。
值得注意的是,“投放市场”并不以饮料销售包装的实际出售为必要条件。最终分销商若确保其产品中至少10%以可复用包装形式供应,即视为满足法规义务。
法规中的“复用体系”需符合附件VI第A部分的定义,并确保消费者通过适当的告知与展示机制,能够识别并选择可复用包装饮料。具体的计算方法将由委员会根据第30条第3款制定实施法案。
23 餐饮服务业饮料包装的复用目标
根据第29条第6款的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装有酒精或非酒精饮料的销售包装产品时,应当确保其中至少10%的产品以纳入复用体系的包装形式提供。
23.1 委员会释义
针对以大型饮料容器(如啤酒桶)形式销售的产品,若直接供应给酒吧、餐厅等企业用户,该交易属于企业对企业(B2B)范畴,不计入餐饮服务经营者复用目标的计算范围。
相反,小型饮料包装,如可重复使用瓶,属于销售包装范畴,可直接交付消费者,因此需计入相应复用目标。
24 复用目标的国家豁免
第29条第14款赋予成员国在特定条件下对其境内经济主体实施为期五年的复用目标豁免的权利。
适用豁免的条件包括:
- 成员国整体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较2025年目标高出至少5个百分点,并预计在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