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指南(三)
本部分内容聚焦于法规中有关运输包装、饮料复用、豁免机制以及成员国政策灵活性等关键条款的解读,涵盖法律依据、执行要求与委员会官方解释。
21. 定制运输包装的复用豁免
21.1 法律依据
根据第29条第4款,第1款、第2款与第3款中规定的复用义务,不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运输或销售包装:
- 用于运输危险品的包装,依据2008/68/EC指令执行;
- 根据订货经济经营者特定需求定制的大型机械、设备及大宗商品包装。
21.2 委员会解释
第29条第4款(b)项为定制化运输包装提供了豁免。相关经济经营者需提交证明该包装是为特定产品设计的正式文件。该文件应包含包装设计、生产及使用信息,以支持豁免申请。
22. 饮料复用目标下的“投放市场”定义
22.1 法律依据
第29条第6款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成员国境内的最终分销商需确保至少10%的酒精与非酒精饮料通过可复用包装形式销售。
第3条第1款第11项指出,“在成员国领土内投放市场”是指为商业目的,将包装(含产品)供应给市场进行分销、消费或使用。
第3条第1款第21项则定义了“最终分销商”,包括通过复用方式交付包装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2.2 委员会解释
在实体销售场景下,最终分销商通常为零售店或餐饮场所;而在远程交易中,则为在线销售平台。
“投放市场”并不要求实际销售完成,只要分销商在销售的饮料中提供至少10%的可复用包装,即满足义务。
第29条第6款提及的“复用体系”,需符合附件VI中对复用体系的技术规范。同时,为消费者提供清晰标识与信息支持也是体系运行的关键。
具体的复用目标计算方式,将由委员会依据第30条第3款发布的实施法规明确。
23. 餐饮行业饮料包装重复使用目标
23.1 法律条文
法规第29条第6款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成员国境内销售含饮料的终端分销商,须确保至少10%的产品采用可重复使用包装形式。
23.2 委员会释义
以啤酒桶等大型容器向餐饮场所销售的饮料,属于B2B交易,不计入餐饮企业需履行的复用目标。只有当饮料通过可重复使用容器直接面向消费者时,才纳入统计。
相比之下,小型可复用瓶装饮料属于销售包装范畴,直接交付消费者,因此应纳入复用目标。
24. 重复使用目标的国家豁免
24.1 法律条文
根据第29条第14款,成员国在满足全部累积条件的前提下,可对其经济主体实施为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