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法规》(EU)2025/40指南(二)
11.1 法律依据
法规第10条第1款明确指出,2030年1月1日前,制造商或进口商需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在设计阶段即实现减量化,重量和体积应控制在功能所需最低限度,并兼顾外形与材料选择。 法规第10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不得将不符合附录IV中性能标准的包装,或具有纯粹增加视觉体积特征(如双层壁、假底及多余层)的包装投放市场,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件。
11.2 委员会解释
第24条规定的空隙率要求适用于组合包装、运输包装及电商包装,需由相关自然人或法人承担合规责任。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8月12日前出台实施法案,明确空隙率的计算方式。
对于销售包装,法规未设定空隙率的默认阈值,需依据现行有效标准EN13428:2004进行评估,该标准适用至2030年1月1日,并将随附录IV中性能标准及第10条内容进行更新。制造商需开展符合性评估并编制相关技术文件和欧盟符合性声明。
12.1 法律依据
第11条第1款指出,2025年2月11日之后投放市场并符合全部可重复使用条件的包装,可被认定为可重复使用包装。这些条件包括设计与构造上便于多次使用,满足健康安全要求,便于清空与再灌装,可翻新处理,并具备可追溯性及安全性说明。
第11条第2款要求,2027年2月12日前,欧盟委员会需制定授权法案,为最常见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形式设定最低周转次数,涵盖卫生和物流等要求。
12.2 委员会解释
第11条所设可重复使用包装标准自2025年2月11日生效,但法规正式施行日期为2026年8月12日,因此在此之前已投放市场的包装无追溯义务。
2025年2月11日之后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须遵守本法规,但主管机关仅可自2026年8月12日起开展合规检查。此外,本法规所设定的可重复使用包装标准与原有指令及相关EN13429:2004标准基本一致,属于延续性规定。
13.1 法律依据
第12条第1款要求,自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后24个月起,投放市场的包装需标注统一标识,说明材料组成,便于消费者分类回收。标识应以象形图为基础,便于各类人群理解。
13.2 委员会解释
第12条所规定的标识制度为全面统一要求,押金返还体系相关标识除外。欧盟法优先原则下,成员国不得设立额外国内标识。自2028年8月12日起,成员国须废止或调整本国标识规则,以确保标识一致性。
第97/129/EC号委员会决议所设定的包装材料识别体系将适用至2028年8月12日,此后将不再使用,以避免标识体系碎片化。废弃物分类标识与可重复使用标识为强制性,而再生料和生物基标识为自愿性。
14.1 法律依据
根据第12条第2款,自2029年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后30个月起,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标明其可重复使用性,并通过数字方式提供相关信息,如本地或欧盟范围内的可重复使用体系信息。
14.2 委员会解释
法规生效前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可继续流通,直至因老化或操作限制退出体系。2025年2月11日至2026年8月12日期间投放市场的包装,最迟应于2032年2月前完成标识调整。
15.1 法律依据
第23条规定,包装废弃物管理经营者需每年通过电子登记簿向主管机关提交附录XII表3所列包装废弃物信息,同时向生产者责任组织提供相关信息。
15.2 委员会解释
废弃物管理经营者包括从事收集、运输、分类、处置及相关监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其信息提交义务旨在协助履行延伸生产者责任,主管机关可通过生产者登记簿获取大部分数据,仅在数据核实或成员国特别要求时需提交。
16.1 法律依据
法规序言第13条与第180条明确,一次性塑料指令与本法规存在适用冲突时,本法规优先。附录V第3点禁止用于酒店餐饮行业的塑料包装,但允许成员国在2030年1月1日前保留更严格的国家措施。
16.2 委员会解释
本法规与一次性塑料指令为并行法规,但前者在附录V所列包装禁令方面优先适用。塑料含量超过5%的复合包装适用本法规限制,低于该阈值的则不适用。
17.1 法律依据
第25条第1款规定,自2030年1月1日起,不得将附录V所列形式及用途的包装投放市场。
17.2 委员会解释
禁令不仅适用于纯塑料制品,还包括塑料含量≥5%的复合包装。塑料含量低于5%的包装则不纳入禁令范围。
18.1 法律依据
第29条第1款要求自2030年起,运输包装或用于产品运输的销售包装中至少40%需为可复用包装。
18.2 委员会解释
运输包装是否可复用取决于所装产品属性。例如,某些黏稠产品灌装后的包装难以清洁或再次使用,因此不适用于复用目标。
19.1 法律依据
第29条进一步规定,复用目标适用于欧盟境内运输包装的使用,并延伸至进口货物在欧盟投放市场后的情形。
19.2 委员会解释
复用目标适用于进口货物在欧盟首个仓库开始的运输流程。若货物直接运抵最终目的地且无需拆箱,则可不更换为可复用包装。
20.1 法律依据
第29条第1款明确,运输包装复用目标的责任主体为相关包装的使用者,包括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
20.2 委员会解释
经济经营者若使用运输包装或用于运输的销售包装,则需承担复用目标的合规责任。自2030年起,40%的包装需为可复用包装,到2040年比例将提升至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