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明确新能源汽车报废需配备动力电池,换电车型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在《管理办法》发布后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预计到2025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率将突破40万吨,同比提升32.9%。届时,行业内头部企业在锂、钴、镍等关键金属的回收效率方面将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王鹏指出,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涉及多个企业主体,流程繁复,渠道多样,监管难度较大。为打通产业链中的关键堵点和瓶颈,推动各环节主体严格落实管理要求,《管理办法》确立了“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策略。
在源头管理方面,政策将覆盖电池生产、汽车报废、换电运营及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的源头,重点推动“车电一体报废”制度。该制度规定,新能源汽车在报废时必须配备动力电池,否则将被认定为车辆缺失。需特别说明的是,该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换电模式的车型,针对换电等新型商业模式的管理细则正在研究制定中。
在产业链管理上,政策明确了从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到拆解、回收、资源化利用等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和义务,强化了对产业链每一个节点的监督机制。
在全生命周期管理方面,政策强调信息溯源的重要性,提出建设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并建立动力电池数字身份管理制度,实现对动力电池从生产到报废的全流程追踪。
《管理办法》还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分别设定了详细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主体,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需承担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推动产品生态设计。动力电池企业需优先采用环保设计理念,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对电池进行编码并张贴标识,向相关方提供电池编码及必要的拆解技术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则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拆卸和维护的动力电池固定与连接结构,并依法公开维修技术信息。
其二,履行回收“兜底”义务。动力电池企业需在销售电池的省级行政区设立与销售规模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开回收信息,并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则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设立回收服务网点,承担装车电池的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除上述主体外,其他相关企业在各环节亦需履行相应义务。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及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合规的综合利用企业处理,或送至动力电池及整车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电池的综合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