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率先出台省级配套制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026-01-16 18:08:50
关注
摘要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海南率先出台省级配套制度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在海南实现了制度化和规范化。海南成为国内首个制定并出台省级配套制度的省份,为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树立了新标杆。

《办法》共21条,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实际,紧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与制度规范相融合,系统构建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框架,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在海南的落地实施与创新发展。

该文件聚焦三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要求,推动监测技术能力持续提升。从机构备案、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等角度入手,引导机构增强技术实力与专业水平。二是规范监测服务活动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数据记录、档案管理等环节,明确监测人员的数据质量责任,提升行业整体规范性。三是创新监管手段,在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能力确认、协同监管与公众监督等多个层面强化监督机制,坚决防范数据造假行为,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可信度。

海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表示,生态环境监测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未来将继续结合地方实际,严格推动机构备案、规范监测行为等制度的实施,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以下为《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监测服务行为,保障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服务机构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

监测服务机构包括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和从事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的运维机构。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全省监测服务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备案、信息报送、信用评价和相关信息公开,并建立监测人员诚信档案。

市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辖区内监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可委托依法设立的监测服务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委托的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及应急监测等公共监测;
  • 企事业单位对其生产活动中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自行监测及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 委托单位委托的其他监测服务。

第五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场所、设备、技术能力及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的机构应依法取得资质认定。

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并经能力考核。设备运维人员应掌握设备运行原理和规范操作,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及运维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数据造假。

监测机构应建立覆盖监测全过程的管理体系,涵盖点位布设、样品采集、测试分析、数据传输、报告编制和档案管理等环节。

设备运维机构应建立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定期比对、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等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备件及备用仪器。

第七条 监测服务机构在开展服务前应依法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提交包含设施、能力、人员等信息的书面承诺,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监测数据平台公开备案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八条 监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应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技术要求、经费及责任条款。如需分包服务,分包机构应具备相应能力并取得书面同意。

机构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测职责,向委托单位提供原始记录与监测报告。

第九条 监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监测机构应遵守监测规范,确保数据、结果及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设备运维机构应定期开展巡检、校准等活动,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完整记录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包括样品采集、测试分析、数据记录等。对于电子数据,应确保不可修改,具备可追溯性和可读性。

第十一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保存合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报告等纸质及电子档案,并按规定留样。

第十二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的制度和措施。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数据、报告的真实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应对其工作终身负责;设备运维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运维记录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监测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将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上传至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内容包括合同、方案、设备信息、点位信息、全过程记录、报告等。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应开展信用评价,建立监测人员诚信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可定期组织能力确认,并公布结果。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及时共享资质、处罚、信用等信息。建立上下协同监管机制,共享监督检查信息。

第十七条 对未构成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违规行为,可通过提醒、约谈等方式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监测服务机构因数据造假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涉嫌犯罪、二次违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涉及3家以上客户、出具虚假报告10份以上、造成重大社会或环境影响等。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监测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您觉得本篇内容如何
评分

评论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回复|注册

提交评论

广告
提取码
复制提取码
点击跳转至百度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