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2026-04-09 00:23:09
关注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于2026年3月13日经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3月31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该规定旨在加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安全保障,防范潜在风险,提升整体韧性与稳定水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总体原则与机制建设

规定强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兼顾国内外形势,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供应链体系的稳定与顺畅。

国家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项安全事务。国务院多个相关部门,包括外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将根据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工作,形成协同机制。

各省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安排下,负责落实与本地区相关的供应链安全任务。

布局优化与智能化升级

国家支持产业链和供应链的合理布局,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转型,增强关键环节的安全可控能力,推动产业链的高质量发展。

同时,鼓励企业拓展多元化的供应渠道,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国际合作与规则参与

在国际合作方面,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间规则协调。

在制定发展规划时,相关部门将充分评估其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潜在影响。

关键领域安全保障

国家特别重视关键领域产业链的稳定性与安全。相关部门将动态制定关键领域清单,保障原材料、技术、设备和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的持续性。

为提升协同能力,国家推动关键领域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功能,促进企业间数据互联互通,并采取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风险监测与预警

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由相关部门对原材料、技术、设备和产品的供给渠道进行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一旦发现影响供应链安全的情况,行业协会、企业等可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风险防范与应急响应

国家建立关键领域产业链安全风险防范机制,相关部门将推动实物与能力储备建设,加大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投入,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方和部门应根据行业和区域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在应急处置方面,国家建立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预案。在紧急情况下,经国务院授权,可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组织生产运输等措施。

执行单位应根据职责权限实施应急措施,并在风险解除后及时终止。相关组织和个人应配合应急行动。

技术创新与资金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科研机构与企业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信息系统、数据的自主可控。

相关主管部门将加强政策引导和培训支持。

信息监管与反制措施

针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在境内进行不正当信息收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必要处理措施。

对于违反国际法和基本国际关系准则,实施歧视性政策或限制措施,损害我国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采取反制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实施特别费用征收,以及将相关组织或个人列入反制清单。

调查权与执法措施

对于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中断正常交易并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调查。

调查可采取询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相关方应配合调查。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与申辩。

依据调查结果,相关部门可采取禁止或限制进出口、投资、交易、合作等行为,也可限制人员入境及在我国居留资格。

执行与法律责任

我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应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第十四、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采取限制政府采购、进出口、数据流动、人员出境等处罚措施。

法律服务与政策保障

国家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相关的法律咨询与服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迈入制度化、系统化管理的新阶段。

您觉得本篇内容如何
评分

评论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回复|注册

提交评论

广告
提取码
复制提取码
点击跳转至百度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