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新规,强化臭氧层保护与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

2026-03-11 2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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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配额许可和备案管理,规范副产管控物质及数据报送制度,强化全链条监管。

生态环境部发布新规,强化臭氧层保护与氢氟碳化物全链条监管

为切实履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对臭氧层破坏物质及氢氟碳化物(HFCs)的管理,生态环境部近日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旨在推动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臭氧层保护方面持续深化治理。

2016年,《基加利修正案》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框架下达成,首次将HFCs纳入国际管控体系。2021年,中国正式接受该修正案,标志着国家在气候行动与臭氧层保护领域迈出关键一步。为落实这一承诺,2023年国务院修订并通过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并于2024年3月1日生效。2025年,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门发布《中国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明确国家行动时间表与实施路径,强化管控措施。

《通知》作为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支撑文件,将全面推动臭氧层破坏物质(ODS)与HFCs的全链条管理,提升环境治理的系统性和精准度。

全链条管理要求全面升级

《通知》在管理制度上提出多项细化要求,涵盖配额许可、备案管理、副产监测、数据报送等方面,重点强化全生命周期管控。

  • 配额许可与备案并行管理: 对生产单位及部分使用单位实行配额许可,其他相关环节如销售、维修、报废处理等则实施备案机制。
  • 副产管控强化: 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三氟甲烷(HFC-23)的单位提出监测与报告要求,确保排放可控。
  • 数据与资料制度建设: 所有涉及单位须保存三年内的原始资料,并定期上报管控物质数据。

通知全文要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
环大气〔2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强化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及氢氟碳化物的全流程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配额许可管理

依法对受控用途及原料用途管控物质的生产单位实施配额许可。受控用途涵盖制冷剂、灭火剂、溶剂等多个领域。首次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等材料,非首次则仅需提交变更部分。

新建装置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配额,或按规申请当年配额,并提交完整资料。

二、销售备案管理

对管控物质销售单位实施备案制度。销售对象限于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组合聚醚销售单位需标注产品成分与来源信息,确保可追溯。

三、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

对使用单位按用途分类实施许可或备案管理。使用量较大的单位需申请配额,其他则备案即可。

四、维修与处置备案管理

对涉及管控物质的制冷设备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及销毁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备案信息变更需及时更新。

五、副产管控规范

副产CTC的甲烷氯化物生产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副产HFC-23单位必须采取销毁措施,并建立监测计划,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六、资料与数据制度

相关单位须完整保存三年内的原始资料,并按时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数据。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需每季度报送,其他单位则每年一次。

七、监督执法强化

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多部门加强执法力度,重点查处违规生产、销售、使用、未备案及数据造假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组织实施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统筹推动管控物质削减工作,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替代品研发与应用。市级部门应落实审批、备案与执法任务,提高检测能力。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旧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管控物质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清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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