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发布,附仪器设备配置清单
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联合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对2012年颁布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印发。此次更新进一步明确了资质评审标准、技术服务规范及监督管理机制,以提升行业整体专业化水平。
新修订的《办法》包含三个附件,其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重点围绕组织架构、人员配备、工作环境、仪器设备与标准物质、技术服务能力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六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技术评审要点。
仪器设备配置清单如下:
通知原文如下: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技术服务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服务,以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医疗机构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国家实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制度。机构需依法取得资质方可开展相关技术服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统称为资质认可机关。
取得资质的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范围涵盖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疾控局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与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相关工作的监管。
国家鼓励行业自律,推动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行为规范化。
第二章 资质认可
申请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需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拥有固定场所,并配备满足资质要求的实验室与档案室;
- 配备与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与质量保障体系;
- 配备符合学历、专业和职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 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与质量控制负责人,具备相应职称与工作经验;
- 具备必要的检测与评价能力;
- 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组织技术人员接受培训,确保其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标准规范。
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人签署的申请表、承诺书、法人资格证件、场所证明、人员名单、仪器清单及体现能力的有效材料。
资质申请需按程序办理,资质认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组织评审,依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决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定资质认可文书样式、评审准则与证书样式,并向社会公布。
资质认可机关应建立专家库,技术评审专家需具备高级职称与丰富经验,并应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国家统一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大纲,资质机关建立题库,并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技术评审包括材料审查与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内容涵盖设备核查、人员能力测试、资料抽查及盲样检测。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可申请延续。
机构取得资质满一年后可申请扩展业务范围,变更信息需向原机关申请。
证书遗失后应在30日内申请补发。
资质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倒卖。
资质机关应及时公布取得资质的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技术服务
机构应建立技术服务责任制,确保报告数据真实可靠,依法承担责任。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过程需严格按照法规与标准开展,如实记录,保证数据可追溯。
现场工作应由两名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机构可委托其他具备能力的机构进行样品检测,但不得转包整体项目。
机构应公开服务流程,接受监管,及时上报技术服务信息。
技术服务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与责任,不得承接违法违规要求。
机构及其人员不得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服务、出具虚假报告或隐瞒事实。
技术报告必须由参与人员签字,严禁代签或非实际参与人员签字。
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保存不少于15年,并提供必要防护设备。
技术报告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包括用人单位、参与人员、现场记录及图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资质机关应对机构实施评估复核,确保资质持续有效。
地方主管部门应对机构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检查服务规范、报告真实性等内容。
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档案,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
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法处理。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市场、乱收费或指定服务机构。
违反规定的机构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技术服务中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将被明确界定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涉及术语的定义详见附件。
此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其资质继续有效,2026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延至该日;2027年起到期的,需在2026年5月31日前换发新证。
资质机关可对机构申请,优化评审流程,集中开展考核。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步废止。
附件:
- 1.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docx
- 2.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pdf
- 3.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估大纲.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