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起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正式发布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24日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两项配套文件。新标准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修改单届时将同时废止。
此次修订重点强化了对颗粒物及其前体污染物的控制要求,调整了多项关键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具体而言,PM2.5的年均浓度一级限值由原标准的15微克/立方米调整为10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从35微克/立方米降至25微克/立方米;日均浓度一级限值从50微克/立方米调整为25微克/立方米,二级限值从150微克/立方米降为50微克/立方米。此外,PM10、二氧化硫(SO2)以及二氧化氮(NO2)的浓度限值也相应收紧。
为确保平稳过渡,新标准采用分阶段实施机制。第一阶段自2026年3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PM2.5年均和日均二级限值分别设定为30微克/立方米与60微克/立方米。第二阶段则自203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执行修订后的污染物浓度限值。
该标准涵盖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体系、污染物种类、平均时间与浓度限值、监测技术方法、数据统计有效性以及实施与监督机制等内容。对于未在标准中涵盖的污染物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地方空气质量标准。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物浓度均以质量浓度为单位。
GB 3095标准首次发布于1982年,后于1996年和2012年分别进行两次修订。此次发布为标准的第三次修订,标志着我国空气质量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 更新了相关规范性引用文件
- 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等术语定义,并对“24小时平均”的定义进行了调整
- 对环境空气功能区中一类区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
- 调整了PM2.5、PM10、SO2、NO2和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
- 优化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
- 强化了标准实施与监督的相关规定
自2026年3月1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其历次修改单将不再适用。
本次标准的起草工作由多家权威科研机构和高校联合完成,包括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复旦大学、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
附件下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