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标准修订启动,监测要求全面升级

2026-01-26 20: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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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修订《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标准》,完善技术体系,优化术语,新增工艺要求,强化监测与控制,明确排放监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标准修订启动,监测要求全面升级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23〕4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标准》进行修订,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旨在系统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的技术体系,涵盖设计原则、术语体系、计算方法、设计规范、工艺技术及监测控制等多个方面。

在设计原则方面,修订内容补充了总体设计指导方针,进一步规范臭气处理流程。

术语体系方面,优化了生物处理、除臭工艺、氧化处理、吸附技术等关键术语,新增“土壤生物处理”“全过程除臭”“高级氧化”“化学吸附”等专业术语,同时对“吸气式负压收集”“空塔停留时间”等术语进行了修改,并删除“生物过滤”“生物滴滤”“生物洗涤”等已不适用的表述。

在计算方法部分,修订了臭气风量的计算规则,新增离子送风量计算方法,并补充了臭气污染物浓度估算要求。

在设计规范方面,标准进一步完善了臭气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与耐腐蚀性能要求。新增对地下式污水处理厂除臭系统、臭气处理系统的防火设计、带移动设备构筑物及大跨度池体的加盖设计等要求。同时,对臭气源封闭方式、构筑物加盖结构、风机设计、臭气输送管道布置及复杂管路模拟等进行了修订。

工艺技术部分则全面补充了土壤生物处理、全过程除臭、化学吸附、高级氧化、等离子体等先进工艺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要求。

修订还新增“检测与控制”章节,强化了臭气处理系统的自控设计要求。并依据最新的环保政策,更新了臭气排放设施的设计、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

在《技术标准》第五部分“排放和监测”中,明确强调了五个重点内容:

  1. 臭气排放前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估,若厂区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需进行大气防护距离计算。
  2. 臭气排放设施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相关技术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高空排放应配置避雷设施,室外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需进行接地处理。
  3. 臭气监测指标应优先包括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特殊情形或地方有具体规定的,可根据污染物特征或地方标准增加其他监测项目。
  4. 臭气污染物集中收集或处理后的有组织排放,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同时,厂界臭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规定。若地方有相应标准,应一并执行。
  5. 有组织排气筒及厂界无组织大气污染物监测应按照《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905的要求进行。

如需了解完整修订内容,可点击查阅:城镇污水处理厂臭气处理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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