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权威解读

2026-02-25
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答记者问权威解读

2026年2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0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随后,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相关负责人就《条例》修订的背景、思路及主要内容等热点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在回答关于《条例》修订背景的问题时,负责人指出,自1994年国务院发布现行《自然保护区条例》以来,该条例在推动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和美丽中国战略的深入实施,自然保护区在功能定位、管理体制、管控分区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

尤其是国家公园体系的逐步建立,以及《国家公园法》的出台,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系统修订。此举不仅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体现,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谈及修订的总体思路时,负责人强调,《条例》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其核心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将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度化;二是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优化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三是强化与《国家公园法》等相关法规的衔接,推动形成系统化制度合力。

关于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定位,负责人表示,《条例》明确将自然保护地划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类。其中,自然保护区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以及具有重要科学或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为主要目标,是实施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核心区域。

为确保自然保护区建设科学有序,《条例》提出了多项总体要求,包括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协同的治理机制。

在设立条件方面,《条例》明确要求设立自然保护区必须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协调好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同时,将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统一整合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对保护区范围的划定提出科学论证和充分调查的要求,确保其完整性与可操作性。

此外,《条例》还对自然保护区的分区管控体系进行了优化调整,取消实验区设定,将原有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三区制改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控制区”二区制。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则对人为活动实施严格管控。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条例》从五个方面补充完善了相关制度。一是实施整体保护与系统修复,依据生态系统特性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单元;三是推进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强化数据集成、共享与综合应用,提升生态风险预警能力;四是细化分区管控措施;五是强化日常巡护与应急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在具体阐述分区管控优化措施时,负责人表示,现行条例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些矛盾与问题。为此,《条例》参考国家公园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核心保护区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严格限制人为活动的原则。同时,列出了允许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的必要活动,包括生态保护相关活动、原住民必要生产活动、国家重大战略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

为保障《条例》顺利实施,负责人指出,下一步将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和解读,推动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公众全面理解条例内容;二是加快配套制度的制定修订,完善制度体系,增强系统性与可操作性;三是强化执法监管,提升执法能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您觉得本篇内容如何
评分

评论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回复|注册

提交评论

广告
广告
提取码
复制提取码
点击跳转至百度网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