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全面升级

2026-02-24 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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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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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正式实施,推动城乡供水服务全面升级

近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该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供水领域的核心法规,《条例》旨在提升供水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满足日益增长的城市与农村用水需求。

供水作为基础性的民生服务,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自1994年《城市供水条例》出台以来,我国城市供水体系逐步完善,为保障生产和生活用水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新《条例》的发布,旧版《城市供水条例》将同步废止。

《条例》在立法思路上坚持三大原则:一是实现城乡供水协同发展,推动城市与农村供水服务均衡提升;二是聚焦当前供水安全和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提升治理效能;三是构建覆盖“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治理。

《条例》共计八章五十条,涵盖供水发展的总体方向、水源保障、工程建设、运营服务、设施管理、应急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 明确供水事业发展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与城乡统筹,强调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推动服务均等化。
  • 加强水源保障能力建设。 推动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的互补配置,强化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
  • 提升供水工程建设水平。 明确地方政府在老旧供水设施更新、调压调蓄设施建设方面的责任。
  • 规范供水运营服务标准。 要求供水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强化水质检测与信息公开,提升服务透明度。
  • 强化供水设施运维管理。 明确运行维护标准和安全防护措施,保障供水系统稳定运行。
  •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要求供水单位与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 明确违法责任。 对违规行为设定相应处罚机制,强化监管与执法力度。

作为供水系统中的关键环节,水质监测技术正成为保障供水安全的核心支撑。在水质保障方面,现代传感器技术的应用正日益广泛,包括在线水质分析仪、智能监测设备、自动取样装置等,为水质动态监控与预警提供高精度、实时的数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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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旨在推动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提升服务水平,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用水需求。

条例适用于供水工作开展、用水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供水涵盖城市及农村规模化供水,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

地方各级政府需将供水发展纳入区域规划,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与资源保障。

国家鼓励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推动供水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提升供水管理效率。

第二章 供水水源

地方政府应根据水资源状况与区域发展需求,科学规划水源布局,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与外调水源配置。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推广海水淡化,提升供水多样性。同时,确保水源切换能力,保障调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地方政府应强化供水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老旧设施改造,提升供水系统现代化水平。

工程建设需符合相关法规标准,所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隐蔽工程应严格检查,确保质量达标。供水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供水经营和服务

供水单位需依法登记,并具备相应设施、管理能力和卫生许可。

供水服务需公开透明,包括接入流程、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便捷服务渠道。

用户应按时缴费,禁止非法取水或转供水行为。

供水价格应遵循公平、合理、促进节水的原则,城市居民执行阶梯水价,非居民实行超定额加价。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和保护

供水单位应按照技术规范运行维护设施,定期巡查检修,控制管网漏损。

新建居民住宅的共有供水设施逐步移交供水单位运行维护。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土、堆放危险品等危害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前需查明地下设施情况,并与供水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第六章 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

地方政府应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

供水单位需制定具体应急方案,配备物资,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及时启动响应,采取抢修、减压供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影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停水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城市单位向外部提供生活用水的,纳入城市供水管理。

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供水建设与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细则。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城市供水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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