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接受采访
2026年3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为回应社会关注,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就《规定》的重点内容接受了媒体采访。
记者问:请简要介绍《规定》的出台背景。
负责人答: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持续强调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突破制约发展的关键瓶颈,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与安全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也对完善相关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与此同时,多个国家已通过立法或综合规划方式强化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尽管我国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已有一定法律基础,但尚未建立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系统性立法。为提升整体韧性,有效应对外部和内部风险,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畅通运行,亟需填补立法空白,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记者问:制定《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负责人答:《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急用先行”“问题导向”三大原则。首先,注重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范机制,构建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框架。其次,聚焦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和经济社会稳定的重点领域,以“小切口”方式推进立法,同时确保与现行法律制度有效衔接。最后,立足解决实际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完善风险预警、应急管理、反制机制,强化对安全威胁的应对能力。
记者问:《规定》明确了哪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的核心原则?
负责人答:《规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立了三大核心原则。第一,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兼顾发展与安全,统筹国内与国际市场,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第二,鼓励关键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引导产业链合理布局,推进数字化与智能化升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可控性和高质量发展水平。第三,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理念,强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治理。
记者问:《规定》如何突出重点领域的保障措施?
负责人答:考虑到产业链供应链覆盖范围广、环节复杂,为增强政策的针对性与实效性,《规定》采取“小切口”方式,聚焦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的关键领域,建立清单管理制度。针对清单内领域,提出了四大重点措施:一是强化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二是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测与预警体系,定期评估并发布预警信息;三是构建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关键产品的实物与能力储备,加强技术和设备研发;四是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紧急调度和储备动用等措施。
记者问:《规定》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如何应对?
负责人答:针对可能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造成冲击的外部行为,《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对于外国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基本外交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务院相关部门有权启动安全调查,并采取包括限制货物、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应对措施,必要时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及相关法规,将相关组织或个人列入反制清单,实施反制。其次,对于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中断正常交易、实施歧视性做法,对我国供应链安全造成实际损害或构成威胁的外国组织或个人,相关部门亦可开展调查,并视情况采取禁止进出口、限制投资、禁止境内交易合作、限制人员入境等措施,相关限制同样适用于其控制或参与的组织。
记者问:《规定》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安全方面有何举措?
负责人答:为应对非法信息收集等行为,《规定》建立了专门的信息安全制度。首先,任何组织和个人若在我国境内违反法律规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相关信息收集活动,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其次,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应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确保核心技术、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可控,相关部门也将提供指导与培训。第三,行业协会、企业等在发现可能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