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布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近日,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正式施行《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该文件旨在进一步健全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升补贴政策的规范性和执行效果,从而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强农业产出。
通知强调,全省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应依照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和政策效能,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文件,结合黑龙江省农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范围内补贴申报、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等环节。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均需遵循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补贴管理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操作、强化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省级负责统筹协调,市级负责监督指导,县级承担具体执行责任。
第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玉米、大豆和稻谷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自职责。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下属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内补贴的组织实施,包括制定细则、组织申报核实、数据汇总上报、补贴发放及政策宣传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章 补贴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各市(地)、县(市、区)及北大荒农垦集团应细化补贴实施方案,明确合法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的核实标准与程序,确保补贴发放的精准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补贴对象为黑龙江省境内在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生产者,包括农户、合作社及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实际种植者。
第八条 补贴范围涵盖本省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和稻谷的面积,申报种植作物需与实际种植一致,土地权属应合法合规。
第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减产或绝收的情况,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确保农民基本收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补贴标准根据全省补贴总额、种植成本收益、种植结构等因素综合测算确定,并由省政府发布。
第三章 补贴申报、核实和发放机制
第十一条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玉米、大豆和稻谷合法耕地上实际种植面积的申报、核实与汇总工作。申报信息需包括种植者、作物类型、种植面积、地块编码、位置信息及地块照片等。
第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需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结合确权登记、土地承包、实际耕地面积等数据进行横向比对,并对年度间数据进行纵向分析,重点核查异常数据。
第十三条 各市(地)、县(市、区)每年应抽取部分行政村进行实地核查,并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分析的补贴智慧核验系统,提高核查效率。
第十四条 行政村(单位)和乡镇政府应公示补贴明细信息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信息公开透明。核查人员需对核实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各市(地)人民政府将审核后的数据提交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申报数据原则上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 北大荒农垦集团应参照上述流程执行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和发展改革委拟定补贴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拨付至各市(地)和县(市、区)及农垦系统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各地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应通过“一卡通”系统及时足额发放至补贴对象,发放情况需纳入公示台账。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流向清晰、用途明确,杜绝违规操作。
第二十条 各地应加强与代发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对未及时兑付的补贴资金应核实信息后重新发放,无法发放的应按程序退回。
第二十一条 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加强政策普及,确保群众了解补贴对象、标准及发放流程,并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定合理绩效目标,定期评估执行情况,确保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机构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对重点环节进行常态化检查,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如与原有政策存在冲突,以本办法为准。